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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公安机关临时冻结一个月,到32天了怎么还没有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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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22:13:4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银行卡被冻结,从来就没有什么自动解冻的说法,所谓的自动解冻是指公安机关在冻结款项后的前三天内会主动审查你账户和可疑资金的往来关系,觉得你没关系或者关系不大就会帮你解冻! 觉得你有问题那就继续冻,冻结周期一般六个月,到期了案件没有侦破会续冻,续冻次数没有限制。 建议尽快跟进处理 误区
    一、反正公安机关只冻结6个月,那么就等6个月之后肯定会解封的。 实际上,公安机关冻结后如果未查明该笔资金是否涉嫌犯罪及如何处理,往往在到期后会续封,现在公安机关查封账户非常方便,只需要在电脑上操作即可续封。 误区
    二、公安机关说我过去了就会解封的。 如果自己确认从未参与过违法犯罪活动且资金账户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的,可以按照公安机关要求直接前往沟通处理。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还可以延期三个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 银行卡被公安冻结的处理方式如下:
    1、配合公安调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
    2、公安机关冻结银行卡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在届满前可延期一次。
    冻结的银行卡不能注销,需要先解冻再注销,长时间没有使用一张银行卡,且卡内还有余额,通常情况是,银行卡会继续被扣除管理费,直到卡内全部钱扣光为止,如果一段时间内没有发生业务,就会被暂停使用并打入不动户。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
    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这种情况下造成的银行卡异地刑侦临时冻结三天,3天后不会自己解冻。
    具体如下:
    1、银行卡被异地冻结一般时间是6个月,通常是由于公安机关侦查等的需要,就将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冻结6个月;
    2、这是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个人想要申请解冻需要提交申诉书以及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无犯罪事实。当6个月到期以后,公关机关不继续冻结,则该卡片的冻结状态自动解除。
    3、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还可以延期三个月。只要案子没有结束,就一直会被冻结,如果案子结束了,冻结的银行卡6个月之内会解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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