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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6日晚上11点左右我和我的朋友在卡厅唱歌,后面我的另外一个女性朋友给我打电话说要来玩,之后我就出来接他们,我的哪个女性朋友带了另外一对情侣{就是我的对方},我就带他们到包厢,玩了大约10分钟左右,那对情侣当中的男的就起声把他带来的朋友带了出去,然后我的另外一个朋友,就起身跟了出去来到公路上不让他们走,我也跟了出来,然后互相抓扯,大打出手,我也上去劝阻,结果被对方用刀子捅了一刀,位于左胸,伤口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系利器所致,住院一星期,现在派出所调节对方只承认赔偿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其他赔偿,我现在请问律师,我能否通过启诉要求对方赔偿我的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损坏的衣物的费用,共记人民币10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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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9 22: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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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