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93年7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山市某集团公司,户籍关系随之一并迁入,1994年10月经公司领导同意自动离职,数月后公司来函告知必须把户籍从公司迁出,否则公司将户籍退回原籍印象中如此说,但实际上公司并未将其退回,但由于当时我无法按照政策将户口挂靠到其他公司或亲戚家中,不难理解吧,所以此事就只能任公司操作了,直至今日,其间在2002年2月份因购房需要要从公司借出户籍,才知道公司自1994年起以每月50元的费用征收户籍管理费,另外1999年9月前还要另收50元月的罚款,而99年9月份之后除收取管理费之外,罚款更是高达170元月,无可奈何,我只有交了管理费共计近4200元未计罚款,外借户籍还另交了2500元押金已无退还可能,前后向公司缴了近6700元才把户籍页出来,不料在转户籍时才知道,除非购房款缴够30%,否则户口不能迁入新居,一场辛苦和呕气全白受了,按照这规定,我粗算了一下,我要到2009才可能迁入新居,此后的户籍管理费和罚款更是不敢计算,更严重的是,我于去年12份结婚,婚后不久夫人随即怀孕,要办理准生证,公司以我的管理费只交到2002年为由,就只能证明我在2002年前未生育过,言下之意,除非我补齐费用和罚款,否则,证明是万万不会帮我开具的,我很气愤,不知到他种说法是依据何种法规,再有,公司在不容抗拒的情况下要我签下户籍管理的合同,这份合同实际上严重损害我的权益,合同有保存但我无法对抗,按照目前的情况,我每天都在遭受侵害,公司的做法实际上还间接损害我正常生育权利,我希望用法律的途径解决纠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