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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三十几户是在04年6月到05年2月初先后在太和园小16、17、18号楼买的楼房,房款及办理产权证等相关费用一次性付给开发商,并签定了购房合同,合同上盖公章的单位是平谷区供销社,合同上的法人代表写的是开发商的名子(我们并不知道他不是供销社的法人代表)开发商北京华诚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开具了相应的收款凭证,并未开具正式的购房发票,开发商答应最长在一年内给办理房产证。到06年2月底也未办理,我们此时却得知,开发早在把房卖给我们之前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并在04年1月初把这些房在工商银行昌平区支行办理了贷款抵押,我们找到开发商时他拒不承认此事,现在他又以其公司法人已经变更、购房合同是与供销社签定为由拒绝为我们办理房产证。

经济相关
2006-03-08 10:22: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