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公房方式有:
1、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2、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
3、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