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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我因企业拖欠数月薪资而辞职,并在多次协商催讨无果的情况下诉诸法院。经徐汇法院判决胜诉,且于2002年5月份强制执行了部分款项,此时该企业因故意未做年检而被松江工商局定为“吊销未注销”,后来该企业法人失踪,徐汇法院终结执行,并签发“债权证明”。2006年2月份我又找到此人,他又开了一家汽车美容店,同时他声称原企业已不存在,所以他原来的有限责任已结束,故不愿再归还欠款。

涉外纠纷
2017-01-02 11:39:2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企业应当以前财产先行支付员工的工资。2、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的,此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此人应当向你给付钱款。
  • 关于法人代表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如果换了法人,可以由新的公司法人来承担劳动仲裁的结果。  并且公司解散是需要清算的,这时候可以申报债权。或者尽快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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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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