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文某,女,25岁,因足月临产于2006年1月8日清晨4点多钟入住某县人民医院七病室妇产科8床,上午9点钟行剖腹产手术产下一女婴,按医生安排,于1月15号上午准备拆线出院,拆线时发现刀口内存有大量淤血未愈合不能出院,后于17号再次准备出院,当刚走出病房出现阴道大出血,又不能出院而继续住院,留院观察几天仍出血不止,在留院期间,医生一直以患者的凝血功能不好为由采取保守治疗(后经该县所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检验,患者的凝血功能相当正常),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期,由于县人民医院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故引起20号发生出血性休克,经输血抢救后晚上7点钟急转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市医院入院诊断为:1、剖宫产术后 2、晚期产后出血:子宫收缩乏力、子宫切口感染 3、失血性贫血。并再次进行了清宫手术和宫内填塞手术,由于县人民医院的过失,使患者忍受了难以承受的痛苦,故要求县人民医院一定的经济赔偿。但该县人民医院以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