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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案件不知道哪位能帮帮我不 我下岗后在一家私企打工(双方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必须提前十天申请) 因在该企业工作时间过长每天平均达14小时有时甚至达到22小时的工作时间该企业从未支付本人的加班工资并拖欠本人的两个多月工资(2005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14日)本人于2005年12月3日向该企业法人递交辞职申请未获批准!本人于2005年12月14日离开该企业并多次回公司要求结算工资.均遭拒绝!我想问的是:我是否可以向该企业追讨工资以及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

刑事行政
2006-03-13 19:36: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