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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画一副商用插画,手机参照着现实有品牌的机型画(不画出logo),会侵权吗

损害赔偿
2023-09-24 16:02:4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上述事宜,属侵权行为,若有未尽事宜,可来电详询。
  • 你好,这是属于侵权的行为的
  • 现在互联网可以说是十分方便,有的图片在互联网上很是火热,比如表情包之类的,一些商家为了博人眼球,使用这些“网红”图片作为包装,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是侵权呢这种情况是侵权的,但是实践中权利人可能并不知晓自己被侵权,所以很少有类似的案件。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使用来自网络的图片怎么判断是否侵权呢:
    1、直接使用搜索引擎抓取的图片而没有著名来源或者作者。
    2、转发作者明确说明禁止转载的图片。
    3、未经原作者同意对图片进行二次加工或者使用。
  • 法律分析:是否侵权需要分具体情况:
    1、做LOGO时对商业字体进行再设计不侵犯版权。
    2、标志中含有商业字体有侵权嫌疑,可做小幅调整。
    3、杂志,报纸,名片,DM单页,包装用商业字体涉及侵权。
    4、网站应用 网络海报图片等出现商用字体算侵权。有字体的版权,体用的时候使它变形,如果仅仅是个人使用,不做商业用途,不算侵权。这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 是否侵权需要分具体情况:
    1、做LOGO时对商业字体进行再设计不侵犯版权。
    2、标志中含有商业字体有侵权嫌疑,可做小幅调整。
    3、杂志,报纸,名片,DM单页,包装用商业字体涉及侵权。
    4、网站应用网络海报图片等出现商用字体算侵权。有字体的版权,体用的时候使它变形,如果仅仅是个人使用,不做商业用途,不算侵权。这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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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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