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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给缴纳社保导致就医没法报销

劳动纠纷
2023-09-19 16:41:29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从描述情况来的,因为用人单位违法没有缴纳社保保险导致就医没法报销,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有关权益。
  • 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垫付,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偿还;
  •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发起劳动仲裁、。
  • 您好,能说的更详细点吗?
  • 你好,有签订劳动合同么?
  • 那就投诉公司,依法维权
  • 单位不给买医保的,并不合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保费用是单位的义务,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日对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公司未给职工缴纳社保,是会面临罚款的。可以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协商后看如何处理。
    医保断缴一个月是可以进行补缴的,而且补缴后缴费年限不会重新计算。 根据相关规定,医保断缴不超过三个月可以进行补缴,补缴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只需带上本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地的社保办理机构即可办理医保补缴手续,补缴后一个月,可继续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但是如果医保断缴超过3个月,就不能进行补缴了,继续缴费后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1、 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2、乱弯念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哗困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1)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2)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3)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4)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3.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4、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闹返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5、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
    医保断交影响:
    1、 医保无法报销 如果医保缴费中断了,那么从第二个月开始,医保就不能报销了。
    2、影响缴费年限 如果只是3个月内中断医保缴费,那么在继续缴费的时候还可以算连续参保时间,但是如果超过了3个月,那么缴费年限就会清零(个人账户不会清零)。
    3.影响大病门诊待遇 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小伙伴,在治病中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都是可以报销的,不过报销比例跟你连续参保的时间有关。
    4、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额度 每个医保年度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也跟大家的参保时间有关,时间越长,支付限额就越高,如果一直以来都有交医保,中间突然断掉了,那么你的支付限额也会跟着降低。
    5、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度 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一样,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也是有额度的。
    6、补缴医疗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参加医。
    相关法律-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如公司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的。
    2、如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可要求2年的双倍工资。
    3、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金的,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4、如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公司还要支付失业保险金。
    5、如果公司有加班行为,还要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
    6、如果公司克扣工资,还应足额支付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


  • 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医疗费不能报销的,不能报销的费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不能通过补办来报销的,劳动者可以就在社会保险正常缴纳时能够报销的部分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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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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