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开具的遗失证明;
3、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
4、毕业生本人到学校研招办复印当年经省级招生部门盖章审批的新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研招办的公章;
5、毕业生持上述材料到省就业办申请补发就业报到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