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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作废证明是什么意思

房产纠纷
2023-09-18 11:46:24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不动产权作废证明是证明某项不动产权益已经无效的文件。
  • 您好,不动产作废证明就是这个不动产不具有价值了
  • 您好您什么不动产作废了
  • 就是说这个不动产权证已经作废了,不具有法律效力了并且将作废的意思加以公。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 法律分析:就是说这个不动产权证已经作废了,不具有法律效力了并且将作废的意思加以公。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 不动产权证书作废不一定是动迁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注销等,主要是实行“依申请办理”原则。流程一般为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进行查验,一旦房屋灭失属实,予以注销,如果不动产权属证书确实无法回收,可公告作废。
    但作废前提仍是查验房屋灭失情况。
    不动产权利灭失是指不动产已经没了,比如由于爆炸、地震、拆除等原因房屋不复存在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此处的“确实无法收回”是指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或者当事人隐匿等原因,造成的无法回收。
  • 不动产作废证明就是这个不动产不具有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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