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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夫与2002年签定了集资建房协议,2003年6月份入住.2004年10月份他去上海陪孩子读书,参加高考.离开单位的时候递交了停薪留职申请,原领导原则上同意,后更换了领导.但没有办理其他任何手续,2005年4月份,单位要求回来把原有房屋交回更换一个小面积的住房,还要签定一个更加苛刻的协议,并不允许他回单位上班.我姐夫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办法,只好返回上海.2005年7月份,单位把除名通知书送达上海.12月份单位把我姐夫起诉到法院要求他退回住房,并把集资款领回.协议的大致内容是:从入住房屋之日起5年内因任何原因离开单位或者被单位除名必须把房屋交回单位,把集资款领走.协议签定的时候是违背本人的真实意愿的,但如果不签,就无法拿到房屋的房号.换句话说,就是协议不签,房子就无法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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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7 15:08: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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