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给别人之后,国家因为公共利益的原因而占用该土地的话是应该要给予一定补偿的,而一般情况下这笔补偿金是给被租赁人的,因为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土地赔偿金还有安置费都是属于土地出租人所有的,但是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土地树木等,这些赔偿则是属于承租人所有,一般情况下承租人请求这些补偿费的,人民法院都会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