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自诉人系无锡市吴桥中心小学的学生,被告人系自诉人所在班级四年级一班的语文老师.2004年6月18日下午1:00左右因自诉人字写的慢,被告人在授课时故意将圆珠笔投向自诉人,致自诉人眼睛戳伤,经医生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虹膜嵌顿,左眼玻璃体积血.已构成轻伤

证券投资
2006-03-06 21:23:2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法院为什么不当庭宣判
84633
眼睛轻伤鉴定标准
民法典 2300
眼睛轻伤鉴定标准
眼睑轻伤鉴定标准
民法典 1485
眼睑轻伤鉴定标准
怎样申请国际驾照
国际驾照申请
怎样申请国际驾照
民事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多久可以结案
债务追讨 2030
民事诉讼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债务追讨 1500
欠钱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债务追讨 1080
因欠款纠纷起诉的开庭流程
债务追讨 990
判决抵押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担保 825
民间欠债不还怎么起诉
债务追讨 740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