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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和稿酬问题

知识产权
2023-09-14 10:20:5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著作权一般是五十年,具体费用可以双方协商,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版权申请一般收费在300元左右,根据作品的不同,费用也不同,版权申请从递交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下证书。
    申请著作权版权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下:
    1、包括所申请的著作权必须是作者原创的,一定是根据自己的思维和才华而创作出来的,不可以是抄袭他人的作品,只有这样才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是抄袭或者是假冒的作品的话,一经查出是要负责任的;
    2、其中条件还包括所申请的著作权必须是合法的以及符合公序良俗的。在我国,不管是出版还是申请任何的著作权有关的作品,其中的内容都不能包括分裂国家和危害社会团结、统
    一、稳定的内容,如果包含这些内容的话就是不合法的,也就没有办法申请到著作权;
    3、还有一些比较基础的特点就是可复制性。如果申请的著作权并不是可复制可发行的话,那么著作权人申请这个权利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一般申请著作权都是为了发行与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 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和播放权。著作权就是指通过传播作品获得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使用作品,或者同意他人使用作品获取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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