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自己是否为失信人可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下面为你介绍一下失信人名单内容及名单的公布方式:
失信名单内容法律依据:《若干规定》的第七条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的形式,依据最高法建立的统一的名单库,各地的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选择适合自己当地情况的公开、公布方式,包括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不局限于此处的几种措施,该条还留下了各地法院创新探索的空间,规定了“其他”方式。
实践中公布的方式多种多样,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在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公布方式很有必要。
比如在经济发达的城市群中,通过网络、报纸等方式效果就会很显著,但是在一些偏远的乡村和山区,网络不发达,采取公告栏和广播的方式反而会比较契合实际。凡事过犹不及,同时我们也要预防实践中各种滥用不当公布手段、过度侵害失信被执行人
隐私权行为的出现。
失信名单公布方式
《若干规定》第六条以罗列的方式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当记载和对外公布的信息范围,包括了足以区分被执行人与其他社会主体的独特性信息,如姓名、企业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的代码、年龄和性别等这些基本的身份信息,但是不包括电话号码此类通讯地址,包括身份证号码的公布也是采取了部分字段模糊处理的方式。
此外,还包括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被执行人目前所履行的进度情况,也包括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况,另外还包括了一些规范性文书格式要求,如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执行案号等等。
从该条的规定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公布的内容追求最大限度的明确,让社会活动中的其他私主体可以分辨出失信被执行人是具体的某个个人,由此才能发挥舆论监督,对被执行人产生道德压力和规避与不诚信主体产生交易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