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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上没有写明利息,但是定期支付了利息,支付的利息可以算作还款的本金吗

债权债务
2023-09-14 19:48:4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如果合同上虽然没有写利息,但实际上已经支付利息的,而且有证据证明的,那么就不能视为偿还的本金。
  • 你好,具体的话看一下借条再说。
  • 关于具体的利息金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根据本金、利率和借款时长定,只要年利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四就合法。超过百分之二十四不到百分之三十六的部分看作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部分,法律一律不保护,给了的要返还,不能超过百分之三十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借条上未约定利息的则不用支付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则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法律分析:关于具体的利息金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根据本金、利率和借款时长定,只要年利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四就合法。超过百分之二十四不到百分之三十六的部分看作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部分,法律一律不保护,给了的要返还,不能超过百分之三十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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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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