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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被判三个月实刑,申请监外执行一直没消息怎么办

刑事案件
2023-09-13 23:38:1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有咨询过原因吗,不予执行的原因是什么
  • 你好,监外执行,请与执行机关联系。

  • 1、《刑事诉讼法》265条,对孕期和哺乳期内的妇女,判决之后一般准予监外执行,但哺乳期过后会被收监执行,依据257条第三项:监外执行的事由消除后,尚未执行完毕的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 哺乳期满不一定会收监,只要批准机关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中的执行期限还没过,一般就还不会收监。但如果罪犯在此期间因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就会被收监。法律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侦查机关应当在对罪犯采取强制措施后24小时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及时将判决、裁定的结果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和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
    罪犯按前款规定被判处监禁刑罚后,应当由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与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不一致的,应当由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的,应当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 哺乳期一过一般立即会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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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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