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小孩子在幼儿园受伤的,幼儿园的管理人员如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无法证明的,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可以请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