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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4日我进公司工作,任办公室文员,与公司签订合同期为2001年12月5日2004年12月4日(试用期6个月,当初由于我对劳动法了解不深,我并不知道试用期也应算在合同期内)。2003年公司才给我缴社保,同年办理了人才中心的档案托管,并和我签订了03年就业合同,04年和05年也和我签订了聘用合同,并经人才中心鉴定。06年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我由于生育,于05年10月1日请产假(10月20日生小孩),至06年1月31日产假结束(公司规定产假四个月),于2月5日(正月初八)上班(公司过年放假至正月初七)。2月13日16:30分,公司召开办公室管理人员会议,总经理于该会上宣布将我精简。于2月14日办理移交手续。我于2月24日收到公司的退工单。

知识产权
2006-03-05 21:05: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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