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工人受重伤,单位怎么陪偿

劳动纠纷
2023-09-02 17:29:47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如果工人受重伤,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防止职业病危害,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险。如果工人因工作受伤,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伤保险金。
  • 先认定工伤,再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索赔。
  • 需要结合具体的劳动能力级别确定赔偿
  • 您好!先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 工作期间的可工伤,保险
  •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人受伤,若用人单位依法为工人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未购买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补偿金额只有等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查看全部8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