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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2年与巨野县的一个啤酒厂发生合同纠纷一案,经多方中间人调解,没有解决,现在我是郓城人,他们在巨野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他们的要求是:1:要求我方继续履行合同,如不能履行,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2:诉讼费由我方承担,我于2002年交3000元押金,2000元货款提货,因他们的货物质量不合格,无质检报告,无卫生检验,客人喝后拉肚子,我让他们赔偿,没有解决。现在他们又告我,让我退还他们的包装物---啤酒桶,但是他们不赔偿,不答应退还押金,请问他们在巨野法院提出诉讼,是否合法?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

经济相关
2006-03-08 10: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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