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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某国有企业向法院申请了破产,当月法院批准破产,并指定了清算小组。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该国有企业破产后的有效资产适当作价用于安置一次性买断的职工,由一次性买断的职工成立重组公司进行接管。 破产期间,根据需要,要先成立一个重组公司来接管,该国有企业的一把手在2002年8月份以原来国有企业的两个子公司注册了xx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因法院提出重组公司只能以自然人的身份注册。在2002年12月,该国有企业原7名中层领导在一把手的授意下,从清算小组借来200万资金,以7名中层领导的名义向工商部门变更了xx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注册。公司注册成功后一个月,将注册的200万资金抽回还给清算小组。在变更后的工商注册中的资料显示法人何xx出资40万占20%,其他五人各出资27万各占13.5%,还有一人出资25万占12.5%。 工商注册成功后,在2003年3月份,马上向该国有企业的职工宣布,并根据破产后有效资产的作价是305万,向一次性买断的职工以最底3万一股的方式,收取了305万,并给股民发放了以xx有限责任公司同股民签定的购股协议书和盖有清算小组章的xx投入到xx有限责任公司认股股金的现金收据。7名中层领导的实际出资是68万,一把手出资153万(经查证,一把手指使公司财务,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借了150万入股,至今,一把手直接还了50万给他人,还有100万是有公司还的),其他人84万。清算小组收取了305万后,签定了该国有企业的移交协议书,协议书上甲方是清算小组,下面是清算小组组长的签名。乙方是xx国有企业重组企业,下面(xx有限责任公司),在下面是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何xx的签名。 2003年4月份后,未召开任何股东会议,在一把手的指使下,7名中层领导私下将接交的部分资产变卖,并将资金转到其他公司,进行其他投资。2007年1月份,又未召开任何股东会议,在一把手的指使下,要7名中层领导私下将公司以200万转让给李xx,隔了不久,李xx以该公司的固定资产做评估,将该公司的工商注册资金变更为6000万。其他小股东知道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在转让给李xx的过程中,是一把手的指使,仅有7名中层领导集体签名的xx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股份转让协议书,没有个人的股权转让协议。因为涉及到矿山开采权的问题,李xx做通法人何xx的工作,在工商注册资料中,何xx的20%的股份没有转让(何xx实际不占有这20%的股份,已转让给李xx),李xx在工商注册中,还伪造了五名股东的签名,制造了五份假的这五名股东的股份转让协议,办理了工商注册。 我是一名办案民警,这是我正在办理的案件。我请律师先生帮我解决一下问题: 1、xx有限责任公司是工商注册中的7名中层领导属于还是出资305万的股民属于。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部分资产的变卖,获取资金后的转移和整个公司的转让,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的罪名及法律依据。 3、李xx在工商注册中,涉嫌那些行为的犯罪,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4、整个案件中涉及到那些罪名。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因办案期限的紧迫,请律师先生尽快回复,谢谢。

经济相关
2009-06-06 15:27: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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