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二年”是指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那么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或者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的,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仍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二年”是指申请执行的期间,而不是执行程序的期限。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执行期限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延长。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密切关注执行进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以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