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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受旱灾,学校有补助,但是村委会不给我开相关证明,我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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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14:13:0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向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 申请补助需要的证件有个人申请书、户口本本人页原件以及复印件、贫困生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村或居委会的证明信、乡镇证明、学籍表。另外就是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还要看学校要求是否要其他材料,这个只能跟学校相关部门联系询问,各学校要求也不一定一样。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 一开始先向区县政府纪检部门、国家监察机关举报,不处理再逐级向省、市纪检部门和国家监察机关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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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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