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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用别人的一句歌词做笔名,算不算侵权

损害赔偿
2023-08-23 20:11:5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属于侵权的行为。
    追问:那如果那个作词有意见呢?
  • 法律分析:根据引用歌词所占小说篇幅进行判定。任何形式的再现、复制、使用他人作品,在不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应属于侵权。前提是,引用的他人歌词,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当然也看,引用的歌词的数量,如果只是简单的,一两句的话,这一两句,很难称得上是作品;若仅仅一两句,穿插在小说中,一般不构成侵权;若是使用某首歌的全大部分或全部歌词,涉嫌侵犯词作者的著作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 法律分析:文案是商业性使用,侵权的,但如果仅是一句歌词的话可能因为篇幅太小而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而且也要看具体使用方法属不属于合理使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是否用于盈利行为,有的话就要注意遭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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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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