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一方赠与的财产不应返还,但是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在这种情形下,受赠人就要将受赠的财产依法返还给赠与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