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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更改截止时间,向后延期两天合规吗

建筑工程
2023-08-22 21:32:5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招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在必要时对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进行调整。但调整的时间应当在原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经获取招标文件或者已经递交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同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如果招投标组织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调整,并且已经通知了所有相关方,那么这样的延期是合规的。但是,具体的合规性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当地的法规来判断,如果对此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 法律分析:如果招标文件有澄清和修改,就应当根据上述规定考虑是否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时间)。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澄清和修改,则无需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开标时间当然需要顺延。
  • 可以,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招标文件的。招标采购单位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指定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条例》规定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延期,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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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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