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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提取公积金

劳动纠纷
2023-08-21 23:02:1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会。
    公积金不可违规提取的,若是被发现了,后果可就严重了。据悉,一旦被查出属于违规提取公积金,将会把违规的行为记入其失信记录,对于大家的信用记录是有不良影响的,而且还会随着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与此同时,自违规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终止职工提取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所提金额;以及会将违规行为通报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并在中心门户网站公示。
    可以看到,违规提取公积金,会惹来很大的麻烦。法律依据:


  • 法律分析:依法追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通过公积金网站向社会公开违规提取(骗提)人名单;将该职工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山东潍坊)平台实施相应联合惩戒;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制造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或骗提住房公积金金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符合条件提取即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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