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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小区,停车位不足,地上地下均属于无产权租赁车位,但有的业主拥有几个车位不停,通过物业加价转租牟利!!物业在明知停车位不足,对方业主不使用的情况下,在我方提出异议,依旧不将公共租赁车位回收给有需求的业主。物业管理条例17条之规定,物业已经侵犯了业主共有权的利益。 是否可以起诉物业,又该怎么样维权

房产纠纷
2023-09-08 10:58: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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