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用途写错一个字有用效。支票的用途不是支票必须记载事项,可写可不写。银行也不把支票的用途作为审核付款的要素。支票用途写错,不影响支票的正常使用和流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二条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