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
台湾诉讼法学者对此作了如下说明:“强制执行之标的,指得用以实现债权人请求之债务人所有之物或权利而言。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二条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
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
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