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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餐饮行业的

合同纠纷
2023-08-15 14:47:3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请问现在具体是有什么诉求
  • 你好,是想咨询加盟合同纠纷
  • 法律分析: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第一类:特大型餐厅,大型餐厅,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组织)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厅,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厅,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因此,上述五类经营单位即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从事餐饮行业的健康要求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以及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法律依据:从事餐饮行业的健康要求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以及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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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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