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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嫁女但我的户口还在村里到村里的福利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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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17:45:4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可以继续享有本村土地权益,户口已迁出的无权继续享有本村土地权益。本村土地权益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当在集体成员范围内分配。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精神,外嫁女是应该享受村里的福利。所以说外嫁女同样享有跟村里人一样的福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你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外嫁女户口没有迁出的同样享有跟村里人一样的福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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