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于2005年8月开始和宁波一家进出口公司合作出口代理退税业务,洽谈时其业务员承诺货款部分可以以现金方式支出,虽然这样做不太合乎规则. 后合作了3票后都没有兑现承诺,我司就不再让国外安排货款了.后到10月底,其业务员重新联系我司,要求把已经报关结束的3票报关资料汇款汇出.并答应以现金方式支出.后我司又安排了10万人民币左右的货款.但对方收到后反悔,我司协商后承诺可以接受汇款或汇票方式.但对方扣着货款不放.直到12月分,其业务经理答应先放一半货款,其余部分要求所有增值税发票给他们后,他们才支付剩余货款,并扣1%手续费.我方意见我方放弃剩余3票的出口退税,因为对方一再声称已经超过3个月的退税时限,并且不能申请延期.但一定要增值税发票才能核销.故我司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接受对方无礼行为.但我司要求对方写下这3票货肯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字样.所以我司损失了1%的手续费4500元,及出口退税将近4万多元. 我司事后感到受了诈骗,到对方税务局去查询被拒绝.所以想知道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查询证据并讨会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