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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咨询一下,原告串通证人用虚假借款事实,通过司法诉讼,已经到执行阶段,这种官司属于虚假诉讼还是诉讼诈骗?细节我们可以当面聊

刑事案件
2023-08-11 14: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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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6条
  • 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符合常理;出借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以及当事人是否多次参加诉讼等方面。
  • 如果是虚假诉讼可以申请再审申诉
  • 虚假诉讼,没问题,可以委托我们
  • 可由人民法院综合认定为属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情形是: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以及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具有伪造证据可能的等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 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符合常理;出借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以及当事人是否多次参加诉讼等方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 法律分析:对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法院一般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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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串通证人用虚假借款事实,通过司法诉讼,已经到执行阶段,这种官司属于虚假诉讼还是诉讼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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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刑事案件问题
原告串通证人用虚假借款事实,通过司法诉讼,已经到执行阶段,这种官司属于虚假诉讼还是诉讼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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