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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去世了,现在老人瘫痪需要赡养,去世一方的子女三十多岁,有独立的经济能力,请问这种情况下,怎么分配共同赡养的义务?

婚姻家庭
2023-08-11 11:18:07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由未去世的子女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孙子女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祖父母的子女去世或无赡养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这里的死亡亦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无力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其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应注意的是,这里的“子女”不应限于特定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所有子女。比如,A有三个子女A1、A2、A3,A2去世,但A1和A3均有赡养能力,在这种情形下,就不能要求A2的子女对A履行赡养义务。
    追问:如果a1和a3没有经济能力,由a1和a3的子女承担吗?这时候可以要求a2的子女参加共同赡养老人吗?
    解答:如果A1和A3都没有赡养能力,可以要求A2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追问:非常感谢非常感谢专业的解答
    解答:不客气。希望对你有帮助
  • 由未去世的子女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孙子女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祖父母的子女去世或无赡养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追问:剩余两个子女也没有经济能力赡养老人,是不是由孙子辈的承担,这时候老人去世子女的子女需要参加共同赡养老人吗?
  • 根据你的陈述,一般是平等的
  • 法律分析:根据具有赡养义务人的顺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首先,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或《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在赡养的法律关系中,父母是被赡养人,子女为赡养人。共同赡养人是指与赡养人有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如兄弟姐妹。被赡养人与共同赡养人两者是不同的个体。被赡养人就是子女需要履行赡养义务的对象,即父母、祖父母等老年人。
    中国从古至今讲究尊老爱幼,所以我国从法律和道德对人民做出要求必须赡养每一位老人,实在没有赡养人的就由政府出面予以赡养,赡养是指公民对应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在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人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1,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2,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继承人之间可以平分或者协商彼此继承遗产份额。
    3,对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要求多分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4,对于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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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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