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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问题。A和B都是申请执行人,并且都是普通债权,C是被执行人,是普通法人企业。A企业先查封了C的财产(被执行人的债权),B企业后查封了C的同一债权,B可以要求参与分配这笔债权吗?

债权债务
2023-08-09 18:54:3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有:
    1、必须都是金钱之债;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之前提出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之债;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之前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执行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以上;
    3、多个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或已起诉;
    4、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
    5、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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