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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单位从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11月11日发采购订单,在我单位购买化工溶剂。采购订单上内容为“付款条件:60天。后几张订单付款条件:30天;争议解决方式: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曾付款5万多,至今尚欠5万多。多次讨要无结果。

涉外纠纷
2006-03-02 21: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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