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家出走不违反
民法典。离家出走指在家庭中的某一个成员因与其他家庭成员产生矛盾或因其他原因而离开家的一种行为,民法典并未对其进行限制,如果
自然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