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在一个朋友那买了一套住房面积是79米,这套住房位于大东区724地区,房屋开发单位为东北机器制造厂,当时我这个朋友的哥哥是这个厂的职工,这个朋友就以她哥哥的名义买了这套房子,因为经济问题,就把房子卖给了我,当时房子的产权房产局不给办理,所以就暂时没有更名,总房款是122000元,协议标明分两次把房款付清,当时我和这个朋友欠的协议,而她哥哥没有出面也没有签字.时过4年,现在房产局给办产权,我们希望她协助办理产权,而她现在提出收回住房(现在的房屋价值在20万)而她要与当初交易时的122000来收房子,而且还要我付给她4年的房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