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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二审和 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

刑事案件
2023-08-06 18:43:2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在审理的对象不同、提起的机关和人员、提起的条件不同等方面不同。
  • 一审时第一次,对一审不服可上诉就是二审,审判监督是再审
  •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
    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二审是还未生效的裁判;
    2、审判监督程序有严格的限制,二审程序由上诉和抗诉引起;
    3、审判监督程序没有确定的时间,二审程序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法院范围大;而按二审程序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
    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二审是还未生效的裁判;
    2、审判监督程序有严格的限制,二审程序由上诉和抗诉引起;
    3、审判监督程序没有确定的时间,二审程序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法院范围大;而按二审程序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1、性质不同。法院第一审程序全面审查,而二审程序则是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于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原告为了行使自己的起诉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而发生的,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于法院的判决存在异议发生的。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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