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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是老旧小区,现在正在改造。改造前小区里有自行车车棚,现在没有了,被迁了,我们没有放车的地方,居委会说不给盖了,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23-08-03 11:03:2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一、小区改造是政府部门推出的一项惠民工程,目的在于提高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以此来看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但是,有一些施工方在改造的过程中并不按照方案进行,造成老旧小区改造不合格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二、如果遇到改造不合格的情况群众是可以投诉的,一般老旧小区改造不合格可以去街道办事处去投诉,如果在此投诉不起作用,那么大家也可以去当地的质监局或者是规划局投诉。只要有证据我们就可以向相关的政府部门投诉,经过查实,相应的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三、老旧小区改造不合格该去哪投诉,每个地方的规定可能会不一样,毕竟老旧小区改造有的并不都是市政府部门提出的,有的可能是所在地社区等领导提出的,如果大家实在是不知道向哪里投诉那么也可以选择直接拨打市长热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老旧小区改造有业主不同意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找小区管理人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到有关部门进行起诉。小区规划不能私自更改,在没有征求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更改规划的,小区业主可到市城市规划局的有关部门维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 老旧小区改造包括的项目如下:
    1、基础设施改造。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等;
    2、完善类改造。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
    3、提升类改造。包括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明确改造任务
    (一)明确改造对象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本地区改造对象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二)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1. 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其中,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
    2. 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其中,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
    3. 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和支持政策。
    (三)编制专项改造规划和计划。各地要进一步摸清既有城镇老旧小区底数,建立项目储备库。区分轻重缓急,切实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不得盲目举债铺摊子。建立激励机制,优先对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的小区(包括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实施改造。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涉及城镇老旧小区的各类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以及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相关管线改造计划,应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地方改造规划和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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