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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报废。对方全责,可是对方保险公司估车价值低,我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23-08-02 15:09:12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沟通,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实际价值高于保险公司估价
  • 可以通过起诉,经过定损确定赔偿金额。如需帮助,可到所咨询。
  • 你好,对评估价值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法院起诉鉴定价值
  • 对方保险公司估车价值低,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 你好起诉解决,进行鉴定确定价值
  • 车报废估价低可以起诉要求定损!

  • 车祸对方全责,车报废了的处理方法如下:
    1、如果当事人购买的有车损险,保险公司会赔偿当事人正常车辆实际的折旧后的价格,赔偿后车辆的残值贵保险公司所有;
    2、如果当事人要车辆残值,那么保险公司会用把理赔金额减去残值的评估价格后赔偿当事人。
    小车出事交强险的赔偿是怎样的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补偿金等;
    2、医疗费用赔偿项目,住院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
    3、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种。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车辆报废,一是由保险公司定损,然后直接赔付;二是通过鉴定机构鉴定确定车辆在事故前的价值,以此确定损失的金额,之后由保险公司赔付,如果保险公司对损失金额有异议而不赔付的话,可以通过起诉处理。
  • 车报废了保险怎么赔需要根据投保的金额、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进行赔偿。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造成了损伤,保险公司会主张“以修为主”的标准。如果没有达到车辆报废的标准,就会按照合同上面签订的条款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用来修理车辆。
    一般情况下报废车辆如何处理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车主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法律依据:《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3、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法律法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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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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