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学校接受高中或者高中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父母支付
抚养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