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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北省下属的一个小县城的农村信用社联社设在乡镇一级信用社的信贷员,2005年5月1日,我社经主任批准发放农村小额贷款7笔,共计21万元,(实际为一个人使用),由于正值月底报表我做为信贷员,用电话与主任申请,(原主任说要到每一户的家中看一下实际情况后,再签订贷款合同,同时我也把原话告诉了经办的同事)由我社另一名员工,前往办理(此员工原是我社信贷员,后转入内勤工作,对信贷手续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办理手续贷款期间,该经办人曾打电话询问是否可以代他人签字,我没有应允。借款合同签订后。由于经办人不是信贷员不能在合同上签字。(因为他不是信贷人员,按我社的规章是不能由他签字的)当时合同中的签字有代签行为我并不知情,从合同的表面也不能看出其它不妥的地方。我便签上我的的名字并加盖了印章。贷款发放10个月后,经上一级主管信用社审查贷款时发现手续有问题,说7笔贷款手续中有代签字的行为。代签字的贷款合同共有4笔,金额共计12万元,经核实确是他人代签。合同代签行为事发后,上级联社决定由我和原信用社主任以及经办人共同承担贷款的偿还,分别是主任承担40%,我和经办人各承担30%。我虽觉的贷款的承担分配并不公平,我仍然多次催收此笔贷款,先后查出了贷款的代签字人员以及贷款的实际使用人的情况。代签字人员以及使用贷款者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贷款。由于上级联社限期已到,并言说,第一开除公职,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刑事案件
2006-03-02 13: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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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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