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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原来的主任不承认是由他同意并指派我的同事办理的此笔借款合同。我只是一个信贷人员如我不请示领导我无权授权给其他人办理贷款手续。上级主管部门唯一的一份原主任问话笔录中模糊的记录了当时的基本情况,但对是否授权却含糊其辞的做了记录。第二、 上级主管部门做的承担贷款的分配是否合理。个人要承担的偿还份额是否应与个人所在该事件中所承担的责任有关。第三、 在发放此笔贷款后,贷款人仍要第二笔贷款,由于其实力并没有那么大,而我做为包片的信贷人员,我在贷款审批时不同意,继续为此户发放贷款。他们便以贪污的理由将我赶走,由于种种原因,我不得不认下此事,我走后,原单位在半个月的时间里继续为该户发放贷款20余万元。这言外之意很明白,他们是杀鸡给猴看。这并不是我个人的观点,我为了让自己更明白这其中的原由,我用业余和时间走访了很多的人,其不也有当事人,他们和我个人的看法不谋而同。如果这个事真的是主任与贷款户之间有什么私下协议。怎么样才能算是证据。后来我与主任言语不合,此笔贷款的经办人曾向我说过,原信用社主任要联合贷款户与经办人三人共同编造事实,将所的责任推至我一个人的头上。由于经办人当时末应允此事暂时放下,如果他们真的在伪造事实我该怎么办?第四、我问一下我自己所要承担的是什么?我该怎么做能证明我自己?我拿法律的武器,我该从什么地方着手?重点是什么?我个人私下取证能不能做为证据,在法厅是使用?上级主管给我们的开除公职是否合理?我是不是该打劳动仲裁公司呀?

证券投资
2006-03-02 08:48: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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