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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费用是如何收取的

合同纠纷
2023-07-25 10:28:16
共有1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具体想咨询什么问题呢?如果你有什么疑虑或是还有其它事实未在问题当中描述的,可以与我本人联系
  • 你说这你说这群是什么的费用什么你需要咨询是什么的费用什么的费用呢?
  • 你好,你的案件情况呢?案情和涉案金额等
  • 你好需要处理哪方面的事情可以跟我说下
  • 你好,对于简单问题可以进行免费咨询
  • 具体是哪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留言
  • 你好,请问你指的是什么费用
  • 法律分析:收取标准是: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诉讼费的缴纳一般是由案件的起诉方进行预先垫付的,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过后,会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诉讼费的承担方,一般会要求由案件的败诉方承担,但是也存在例外,有时候会要求双方共同承担,但是在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中一般是不存在诉讼费的。
  • 法律分析:具体收费标准是: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争议财产的价值和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是: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703号
    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行业发展,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放开了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收费,将教材价格、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下放省级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教材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为此,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
    549号)等
    9个文件。具体见附件《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本地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文件。
    三、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材价格和有关服务收费的监管,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教材价格和服务收费,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定价程序,科学核算成本,合理制定教材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教材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切实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
    2016年
    5月
    1日起执行,其中,《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印张中准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1〕1775号)中关于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政策,自
    2017年
    1月
    1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于
    2016年
    5月
    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教材价格及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的,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执行附件《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中有关文件。
    附件:《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
    3月
    29日
    附件
    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
    5
  • 你好,请问你现在的目的和诉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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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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