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程序:立案、侦查、破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这阶段时间期限没有硬性规定,什么时候抓人也得初步锁定嫌疑人,不可以乱抓人,也不能没
证据就抓人。因此,受害人可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案件侦破线索,但也可以到公安机关向经办民警查询案件侦破结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